近日,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出通知,从2020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。此次调整对象包括残疾军人(含伤残人民警察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伤残民兵民工)、“三属”(烈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)、“三红”(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、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、红军失散人员)、在乡老复员军人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、参战参试退役军人、部分烈士老年子女、农村籍60岁老义务兵和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。此次调标惠及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9100余人。
调整后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约增长10%;烈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0780元、26440元、24870元;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,每人每月增加150元;带病回乡退伍军人、参战参试退役军人、部分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,每人每月增加50元;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,达到每月45元;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,每人每月增加50元,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,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,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。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。
7月30日,省退役军人事务厅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,要求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、财政部门认真落实,加强资金管理,确保及时、准确、足额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。
在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经济下行压力和财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,国家再次较大幅度提高抚恤补助标准,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优抚对象的深切关怀和特殊关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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